为鼓励具有国内外资源配置能力的跨国企业、大型企业集团、行业标杆企业在两江新区设立总部,将两江新区打造成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开放型总部经济功能性中心,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总部企业,包括实体性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实体性地区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以上,且在新区进行实体性投资的,以其设立年度起3年内实缴资本金为基数,按1%额度分3年予以奖励。
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且设立后第1年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50%额度予以一次性奖励。
在本条所述的时间期限内一次性增资达到奖励档次的,可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本条所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可据经济发展贡献度大小,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照以下额度予以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额度的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70%额度的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60%额度的奖励。
对享受本条所述奖励资金期满的总部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较上一年度有增长的,以其当年度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照50%额度予以奖励。
第四条【高端人才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对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以上(不超过8名或不超过在编总人数5%)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专业人员,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100%额度予以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第五条【增长贡献奖励】对未享受上述扶持*策或享受第三条第一款奖励资金5年期满的总部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1亿元以上或超过新区年度行业平均增加值率实现增加值2亿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的增长幅度5%以上的,以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100%额度予以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办公用房扶持】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以上的,入驻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以当年实际缴纳租金为基数按50%额度且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期限3年;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对其自用部分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购房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企业上市扶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总部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500万元扶持;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按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额扶持;在上市后迁入新区的,给予300万元扶持。总部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并补缴相应支出的,就相应支出形成的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第八条【资金管理便利化】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享受各类资金管理便利化促进措施。根据经营需要通过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等通道,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持续跟踪总部企业外汇资金运作需求,在自贸试验区内适时开展境内和境外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集中结售汇、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集中调配、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等试点。
第九条【公共服务平台扶持】为总部企业提供跨境(区域)物流通道、平台交易、供应链金融、经管人才培养等综合成本优质化的配套服务,新区主导搭建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物流服务、金融服务、人才实训的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平台研发建设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平台运营扶持。
第十条【产业链条联动发展扶持】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以上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资金:
结合新区主导制造业,围绕工业消费品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贸易、交易平台、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平台型运营总部;
新区制造业企业在新区增设贸易功能的功能性总部,以及提升资源统筹配置能力的实体性地区总部。
【附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其他扶持*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